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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

2016年01月22日 15 08 25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

       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任务分工

       (一)组织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快推进技术研发攻关,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对外合作和产业联盟,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布局优势。(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长春供电公司)

       (三)组织和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技术攻关,设立科研专项,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方式,在重大科研专项的产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依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中央财政补贴申请工作。(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配合部门:相关企业)

       (五)研究制定在我市商业、住宅等建设项目中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规定。(牵头部门:市规划局、长春供电公司,配合部门: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地局)

       (六)长春供电公司负责充电网络建设的各项供电服务。

       (七)完善并细化我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做好中心城区公共充电基础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网络布局和实施进度。(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市建委、长春供电公司)

       (八)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申请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的数据资料;负责申请、拨付、监管中央和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组织落实中央和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九)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落籍绿色通道,方便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以及用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优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上线运行。同时,在新能源车辆交付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二、车辆采购及购车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资金由市财政拨付,企业及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采购流程依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37号)执行。

       三、补助对象和产品

       (一)补助对象。地方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本地公共服务领域购车(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邮政、租赁等)和个人购车(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长春市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二)补助产品。新能源汽车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贴范围。2015年新能源汽车补贴依照《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表》(详见附件1)执行,2016新能源汽车补贴依照财建〔2015〕134号(详见附件2)计算。

       (四)补贴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依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标准1:1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中省、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新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纳入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新能源汽车,需依照国家规定提供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所需申请材料及地方财政资金补贴申请材料,分别上交给有关部门审核。

       四、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按照财政部(财建〔2013〕551号)有关规定,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金额售车,消费者按中央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

       (一)中央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依照“年初预拨,下年清算”原则,按程序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度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市交通局审核,同时将资料及新能源推广计划提供给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程序逐级呈报。省级补贴资金拨付到市财政账户后,由市财政局按季度将省、市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补贴申请单位。

       (三)地方财政补贴申请资料

       新能源汽车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长春市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五、有关要求

       根据财政部(财建〔2015〕134号)有关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长春市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长春市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长春市内建立不少于3个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来源:第一电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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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6年01月22日 15 08 25    作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

       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任务分工

       (一)组织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快推进技术研发攻关,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对外合作和产业联盟,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布局优势。(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长春供电公司)

       (三)组织和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技术攻关,设立科研专项,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方式,在重大科研专项的产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依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中央财政补贴申请工作。(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配合部门:相关企业)

       (五)研究制定在我市商业、住宅等建设项目中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规定。(牵头部门:市规划局、长春供电公司,配合部门: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地局)

       (六)长春供电公司负责充电网络建设的各项供电服务。

       (七)完善并细化我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做好中心城区公共充电基础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网络布局和实施进度。(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市建委、长春供电公司)

       (八)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申请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的数据资料;负责申请、拨付、监管中央和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组织落实中央和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九)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落籍绿色通道,方便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以及用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优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上线运行。同时,在新能源车辆交付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二、车辆采购及购车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资金由市财政拨付,企业及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采购流程依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37号)执行。

       三、补助对象和产品

       (一)补助对象。地方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本地公共服务领域购车(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邮政、租赁等)和个人购车(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长春市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二)补助产品。新能源汽车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贴范围。2015年新能源汽车补贴依照《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表》(详见附件1)执行,2016新能源汽车补贴依照财建〔2015〕134号(详见附件2)计算。

       (四)补贴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依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标准1:1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中省、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新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纳入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新能源汽车,需依照国家规定提供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所需申请材料及地方财政资金补贴申请材料,分别上交给有关部门审核。

       四、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按照财政部(财建〔2013〕551号)有关规定,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金额售车,消费者按中央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

       (一)中央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依照“年初预拨,下年清算”原则,按程序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度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市交通局审核,同时将资料及新能源推广计划提供给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程序逐级呈报。省级补贴资金拨付到市财政账户后,由市财政局按季度将省、市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补贴申请单位。

       (三)地方财政补贴申请资料

       新能源汽车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长春市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五、有关要求

       根据财政部(财建〔2015〕134号)有关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长春市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长春市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长春市内建立不少于3个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来源:第一电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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